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
男方及其父母给付彩礼是为了结婚,那么针对给付彩礼之后,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袁某某与尹某某于年4月19日经袁友某介绍认识,为达成婚事,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开庚纳彩。
年5月25日“看人户”,年10月4日“开庚”,年1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结婚,期间原告袁某某及其家人分多次向被告尹某某及家人支付彩礼。
双方婚后一直未到民*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年2月袁某某外出务工,年农历3月4日,被告尹某某离开袁某某家,至今未与袁某某及其家人联系。
原告认为被告尹某某的婚事是其母亲王某容和爷爷尹朝某做主,彩礼也是交付给尹某某家庭的,被告尹某强、尹某华分别清点了其中的5万元;
被告尹某某及其家人的行为涉嫌有预谋的“骗婚”,其假借婚姻之名骗取彩礼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袁某某家庭为了筹措彩礼,导致家庭困难,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由谁返还?
裁判说理
关于争议焦点: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按农村风俗办理酒席而同居生活1个月,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生育子女。
尹某某离开袁某某家长达一年九个月,不与袁某某联系,其已经没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彩礼收取方没有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定理由,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被告尹某某及其母亲王某容作为彩礼的实际收取者,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原告袁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尹朝某、尹某强、尹某华实际收取了彩礼,尹朝某、尹某强、尹某华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袁某某与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为订立婚约袁某某给付了彩礼,双方虽然按照农村风俗办酒席结婚并同居生活,但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尹某某离开袁某某家庭后,长期不与袁某某联系,已经没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尹某某及其母亲王某容作为彩礼的实际收取者应当返还彩礼。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发生在年,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彩礼的返还没有明确规定,遂适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但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后,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的第一项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
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而不包括双方虽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形。
(所有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珙县上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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