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
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张某诈骗罪案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屏山县等地,假意搭乘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故意摇晃导致车辆摔倒,然后假借摔伤为由,医院检查,再以受伤需要休养,要请他人代班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供自己挥霍。其中李某作案十三起,犯罪数额为余元;张某作案十二起,犯罪数额余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碰瓷”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各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碰瓷”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一些群众才容易受其蒙蔽和胁迫,进而遭受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人民法院也将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