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27日年第二次人大代表问*会议相关要求,县住建城管局高度重视,对提出“是否收到县首创公司水质检测报告及如何管理”问题,立即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内部水质监察流程审查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制定了对供水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用水安全标准,监督企业规范作业,确保县城用水安全。自年9月我局承担县城供水管理职能以来,及时督促县首创水务公司“水质检测”日常检测、每月检测、季度检测等报告及时送我局备案,暂未未发现水质异常情况。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反映水质情况,我局要求县首创水务公司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取样、送样、检测封闭运行。我局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全天侯监控县城用水质量,确保安全用水。
二、水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建机构,人员落实到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供水企业水质管理制度及应急保障措施的建立和健全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安全供水管理机构,完善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负责,抓好落实。组建水质监管机构,成立给排水办公室,组织精干力量管理供水企业,并分别明确各自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一是督促供水企业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了供水安全防护和巡视,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二是要求供水企业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并成立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和供水应急抢险队,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故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培训。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供水合格率。通过开展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企业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保障全县城市供水安全运行。二是规范建立日常监管台账,严明纪律,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我局极积配合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密的水质监测,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和出厂水水质的经常性检测措施,公开、透明发布水质信息。充分利用水质监测站的检测技术和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水质的监测,有效监控水质,并对辖区内供水企业以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对首创供水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措施和制度。二是要求供水企业每月水质检测重要指标进行公示。加大用水安全宣传,发动市民参与用水安全监督,促使供水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三是严格执法,对供水企业不规范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屏山县城镇供水企业水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强化水质监督,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供水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源保护制度。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情况,及城市供水企业对当地水源水质的熟悉程度。
(二)水质检查实施。查阅城市供水企业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量控制记录。
(三)水质监管制度。检查企业内部水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水质检测制度。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
(五)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
(六)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包括向供水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报告情况。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情况。
(七)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查验水质检测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抽查检测人员上岗证、健康证等证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供水水质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供水水质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原始记录;调查、核实水质检测机构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相关设备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粗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现场,包括化验室布局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能否满足指标的检测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专项检查;
(二)要求供水企业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报告,包括原水月检、出厂及管网水月检、年检监测报告等;
(三)必要时现场抽查水质检测人员的某项指标检测能力;
(四)现场监督城市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检测采样工作;
(五)对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水质进行抽检。事先不通知相关企业,直接到现场采样,并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对水样进行检测,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城市供水水质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水质抽检不提前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文字来源:屏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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