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紧紧围绕全县如期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高质量脱贫摘帽目标,采取“N”举措,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扶贫资金精准、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年至年,全县投入涉农整合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共10.71亿元。截至年9月30日,报账完成9.96亿元,达到93%,其中年及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现了%支付和报账。
配强“1支队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从部门抽调熟悉项目资金管理人员44人,其中14人组建县扶贫项目管理和资金报账指导组,30人充实到15个乡镇项目工作组,负责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项工作。县项目资金组实行集中办公、集中会商问题、集中会审报账,实现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协调互动、高效有序。同时,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培训,提升政策业务水平。
建立“2本台账”。梳理健全县级、乡镇项目资金管理“两本台账”。乡镇台账重点是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县级台账重点是全县资金分配、资金支付及报账情况。“两本台账”每月核对,确保一致性和账实相符。
实施“3个专项”。一是专账核算。设立“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账”和“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账户”,把分散在各部门的涉农项目资金集中起来,建立单独账套进行管理和核算,实行封闭运行。二是专款保障。对所有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专项库款保障,确保专款专用。将所有涉农整合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贫困户,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产业、到项目、到贫困户。三是专项报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其他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
强化“4个监督”。一是严格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部门将按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公示,乡(镇)、村两级将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实行“双述双评”,开展专门监督。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要将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动向人大、政协述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职能监督。财政、扶贫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对项目业主单位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涉农整合资金的安全和精准使用。四是实施绩效评价,确保全程监督。要求所有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评价,财政部门做好过程监控、结果综合评价、抽查检查,充分运用绩效评价成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建立“N项制度”。根据国办发〔〕22号和川办发〔〕44号文件精神,结合屏山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力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屏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制度(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屏山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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