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书楼人民法庭到锦屏镇园田社区巡回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王某于年5月为被告侯某搭建彩钢棚,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元,被告于年10月9日转款元(资金占用利息元,本金元)给原告王某,剩余欠款元未支付。
法官考虑天气炎热且原、被告均在锦屏镇,到书楼出行不便,决定到双方就近的园田社区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做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以来,书楼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现场调解等多种措施,最大化地方便群众诉讼,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屏山县人民法院何俊钦邓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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